改革开放40年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期次:第15期    作者:王建敏   查看:272

  一、改革开放40年关于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1.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探索阶段 (1978-1990年)。这一阶段,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组织化运作方向积极进行探索实践的时期。这一时期,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通过,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逐渐深入社会各个层面,未成年保护工作的正确方向得以贯彻坚持,很多实质性的政策和措施陆续出台、落实,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
  2.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框架构建阶段(1991-1999年)。1991年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施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的框架逐渐清晰起来。
  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规划建设阶段(2000-2012年)。进入新世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迅速发展。这期间,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得到进一步修订完善,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提供了更坚实的基本法律保障。
  4.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发展完善阶段(2013年至今)。这一阶段,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以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有益补充的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初步构建了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维权机制。
  二、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为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快乐地成长,我国在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同时,也高度重视青少年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
  1.以宪法为保障之本。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宪法还特别明确,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以及禁止虐待儿童。这些规定是我国开展未成年人立法工作的根本依据,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了宪法保障。
  2.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性法律。第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指导未成年人保护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纲领性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了 “特殊优先保护”和“非歧视”等原则,专门设立了“司法保护”一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与挽救的方针,正式确立了“政府主导,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第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详细规定了预防犯罪的教育、不良行为的预防、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犯罪的自我防范、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3.设有未成年人保护专章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做了专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4.含有未成年人保护的其他相关法律条文。(1)含有保护未成年人生存权的法律。如民法总则、食品安全法、婚姻法等。(2)含有保护未成年人发展权的法律。如科学技术普及法、旅游法、网络安全法等。(3)含有保护未成年人参与权的法律。如合同法、继承法等。(4)含有保护未成年人受保护权的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家庭暴力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残疾人保障法、行政处罚法、刑法等。
  5.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有益补充。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都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
  (本文摘编于第十四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获奖论文,作者系我校《中国青年社会科学》编辑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