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发力共解押金难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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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志鹏
近日,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小鸣单车经营管理方———广州悦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被法院受理,悦骑公司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尚未退还押金的用户可以进行债权申报。这是国内第一家进行破产清算的共享单车企业,为债权人讨回押金、维护债权提供了一条新的解决之道。结合悦骑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过程,笔者认为,针对当前愈演愈烈的共享单车押金返还难问题,需要用户个人、社会组织及政府多方发力,共同搭建一条合理、高效的押金纠纷解决途径。
  第一,用户作为债权人应当积极维权。首先,应当明确用户与共享单车平台之间所订立的是租赁合同,押金在此具有保证金的作用。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押金是金钱以特定化的形式作为债权的担保,在用户存在故意损害单车情况下,对于用户账户里的押金,单车平台有权主张优先受偿。其次,单车平台不返还押金应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合理使用单车,并将单车妥善放置之后,用户与单车平台之间的租赁合同已履行完毕,用户可以向单车平台主张押金的返还。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省去押金的频繁交付与取出带来的麻烦,多数用户会选择将押金暂存于账户,但这并不能改变押金性质,押金实质上依然是保证金,在用户主张返还押金时,平台应立即予以返还,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在单车平台不返还押金,已构成违约情形下,用户应当积极维权。在与平台交涉无果之后,用户应选择合理的纠纷解决途径。其一,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其二,可以直接起诉共享单车平台,甚至有用户以欺诈消费者为由,要求平台退一赔三。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5条,单车企业正在破产清算时,债权申报有其期限,用户为避免押金损失,应积极申报。
  第二,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应发挥作用,为用户发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全国首例共享单车民事公益诉讼案,“小鸣单车案”的起诉主体为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在此之前,广东省消委会发布的季度报告表明,其一个季度收到了近400例共享单车投诉,多为平台未退还押金。故而,在单车平台大量拖欠用户押金的情形下,其危害主体已从用户个人转移到社会群体,其侵害利益已从个人利益危及到群体利益,消费者协会作为监督社会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有权利亦有义务为用户发声。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因而,在用户未起诉情形下,消费者协会可以向用户提供必要支持,帮助用户起诉。辽宁省消费者协会与人民检察院已经着手开展公益诉讼协作机制,针对一些影响力较大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双方合作作为诉讼代理人,支持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政府应发挥职能,双管齐下,从立法与行政上规制押金问题,保障用户权益。其一,在立法上,为了规范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 《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并要求企业在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这为用户能及时获取退还的押金奠定了立法基础。其二,在行政上,在共享单车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情形下,应最大限度保障破产主体的资产,才能保障用户押金及时退还。
  总之,针对当下大量出现的共享单车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用户押金无法及时退还的情形,用户个人应采用合理方式积极维权,社会公共组织及政府应各司其职、发挥所长,共同发力,解决押金退回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