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同时应重视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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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洋
近日,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多地政府官方网站存在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现象,集中表现在对贫困户、脱贫名单等信息的公示,普通网民可任意下载获取包括个人电话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此新闻一经报道,引发了一系列讨论,一些地方政府立即进行了整改。
  事实上,这种现象不仅仅存在于政府的官网上,在法院的公开裁判文书中亦有同样的问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身份证号”进行检索,会发现少数案件的判决书中包含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身份证号码。在“无讼”案例数据库中输入“身份证号”则会发现大量案件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完全对外公开,这一方面是数据库运营者的问题,另一方面亦是法院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不足而导致,因为“无讼”数据库的案例大都来源于法院公开的案例,而法院在案件电子化公开的过程中忽略了对公民个人的信息保护。
  笔者认为,政府、法院及其他公共服务单位进行政务、司法公开,无疑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但在公开的同时应当对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充分保护,防止由信息公开造成的隐私信息泄露。
  公民隐私信息应当依法得到保护。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出生年月以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均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在这些个人信息中,有的信息是属于绝对的个人隐私,如身份证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有些信息单独而言可能不属于隐私信息,但是各个信息组合起来就会构成个人隐私信息,如姓名与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组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更是对个人信息保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鉴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紧锣密鼓的制定当中,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将会日益健全。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一方面对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打击,另一方面在信息公开时注意公民隐私信息的保护。
  政务公开、司法公开等信息公开行为涉及公民个人信息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政务公开是政府依法行政和程序正当原则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方面。政务公开本身毫无疑问是正确的,问题是在公开的过程中,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时如何进行公开才能既实现信息公开,又实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根据拟公开的事项,选择必要的信息进行公开,比如在贫困户名单的公开中,姓名、住址、所在村社等信息自然是需要公示的,但是身份证号码则是不必要公开的。其次,应当坚持适当性原则,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有的信息确实需要进行公开,但是并不需要完全进行公开,比如身份证号码,通常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只公开其中的一部分,对于其他部分则以“x”进行替代。坚持必要性和适当性的公开,能够有效避免在政务公开时泄露公民的隐私信息,促进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
  公民有权要求信息公开单位纠正其不适当的公开行为。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个人信息的不当泄露可能会给个人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方方面面造成诸多烦恼。因此,在强化信息公开单位责任的同时,应当赋予公民相应的监督权利。一般而言,作为信息主体的公民对于信息公开的了解时间较早、敏感程度较高,因此若相关单位在进行信息公开时不当公开了其隐私信息,比如某政府网站上公布了贫困人员名单,信息主体在关注该名单时发现自己的隐私信息被公开,其有权通知信息公开单位要求删除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隐私信息,相关单位应当尽快采取措施,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总之,个人信息保护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需要政府、公民和社会齐心协力来完成。政府及相关单位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要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防止因不当公开而侵害公民的隐私权。